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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援助

目的

透過向因社會、健康及其他需要特別援助的因素而處於或陷入經濟貧乏狀況的個人及家團提供社會援助,確保其生活上的基本需要能得到滿足。

類型

經濟援助分:一般援助金、偶發性援助金和特別援助金。

一般援助金

一般援助金是向處於經濟貧乏狀況者提供的一項經濟援助。

【參看第6/2007號行政法規- 2007年4月2日 刊登於《特區公報》第十四期第i組】

偶發性援助金

偶發性援助金是發放予因發生突發事故或遇有特別需要而使其經濟陷入貧乏狀況或使該狀況惡化的個人及家團。

這些突發事故或特別需要,尤其為支付殮葬費、公共災難事故、照顧處於危機狀況的未成年人、入住社會服務設施、須緊急援助的其他事實等。

【參看第6/2007號行政法規- 2007年4月2日 刊登於《特區公報》第十四期第i組】

特別援助金(弱勢家庭特別援助)

特別援助金是向有特定需要的個人及家團發放的,其所獲發放的特別援助金並不會計入其個人及家團的總收入內。按照現行法例規定,特別援助金的種類、發放準則、發放方式及金額,由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核准,並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內。

【參看第18/2003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2003年3月10日刊登於《特區公報》第十期第i組】

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2003年的施政方針,特區政府繼續向三類弱勢家庭(即單親、殘疾人士和長期病患者家庭)提供特別援助,以協助該家庭渡過較為困難的時期。對此,社會工作局除每月向處於經濟貧乏狀況的個人或家庭發放一般援助金(定期發放)外,亦會向具特殊需要的家庭發放特別援助金。

特別援助的類型包括學習活動補助、護理補助及殘疾補助。
關於申請資格、手續及服務地點詳情請見

資料來源:社會工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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