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強制性中央公積金制度
簡介
第7/2017號法律《非強制性中央公積金制度》於2018年1月1日生效,是雙層式社會保障制度的第二層,旨在加強本澳居民的社會養老保障,以及對現行的社會保障制度作出補足。
非強制央積金分為分配制度及供款制度。分配制度是特區政府在財政年度預算執行情況允許下,向合資格的本澳居民作出鼓勵性基本款項1 和預算盈餘特別分配2,由社會保障基金管理;而供款制度是核心部分,通過僱主及僱員共同供款,或居民以個人供款,並由合資格的基金管理實體管理,透過投資退休基金,為本澳居民養老生活提供更充裕的準備。
年滿18歲,或未滿18歲,但已在第一層社會保障制度登錄的澳門居民可成為非強制央積金個人帳戶擁有人。一般情況下,年滿65歲的帳戶擁有人可申請提取其非強制央積金個人帳戶內的款項。
個人帳戶的款項提取 (注意:每年只可提取個人帳戶內全部或部分款項一次)
- 年滿65歲的帳戶擁有人可申請提取其個人帳戶內的全部或部分結餘;
- 未滿65歲的帳戶擁有人,倘符合第7/2017號法律第十九條的規定,亦可提前提取款項,詳情請見。
自動提款登記
- 適用對象:年滿65歲且正收取社會保障基金養老金或殘疾金的帳戶擁有人
- 措施詳情:更多詳情請見。
相關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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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向首次合資格的澳門居民一次性發放鼓勵性基本款項10,000澳門元。
2 按財政年度預算執行情況,考慮進行預算盈餘特別分配,在發放款項當年的一月一日仍然在生,且前一曆年年滿22歲、至少有183日身處澳門的永久性居民可獲發放款項。
資料來源:社會保障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