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效保障公共資源不被濫用 津援受惠者須符居澳要求
2024年01月16日
就議員李良汪早前以書面質詢,要求政府檢視《向處於經濟貧乏狀況的個人及家團發放援助金制度》的居澳要求及《照顧者津貼發放規章》的金額,社工局長韓衛在回覆中指出,政府關注處於經濟貧乏狀況的家庭,為其提供經濟援助以滿足基本生活需要;同時,向經濟條件薄弱、且在生活自理方面具長期及密集照顧需要人士的家庭發放照顧者津貼,關懷其生活照顧上的需要。
須經審批覆查監察。韓衛表示,《向處於經濟貧乏狀況的個人及家團發放援助金制度》行政法規和經第九五/二〇二三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核准的《照顧者津貼發放規章》,均要求受惠家庭最近十八個月連續居住在澳門特區。主要是考慮到經濟援助和照顧者津貼在性質上屬於社會福利,行政當局必須透過各種實際可行的審批、覆查和監察措施,確保受惠家庭的綜合狀況持續符合發放的要件和政策的宗旨。現時,社工局依法對援助金或照顧者津貼的申請個案進行包括家團組成、經濟和居住狀況等審查,確保符合法定要求,並對有需要的個案作出相應的服務轉介。
此外,社工局須對申領照顧者津貼的被照顧者和照顧者的基本資格、被照顧者的自理能力缺損程度、照顧者提供照顧的能力等作綜合評估,以確保照顧者津貼的受惠人獲得合適照顧。
他強調,“制度”和“規章”內的申請要件是確立有關社會福利政策極為重要的一環,有效保障公共資源不被濫用;而申請社會福利的家庭必須在當地生活,亦是實施社會福利政策的基本要求,有關的做法在世界各地和鄰近地區亦然。
視情況作個別審批。"制度”和“規章”設有豁免受惠家庭最近十八個月連續在澳居住的條文,社工局將視乎具體情況對未能符合“制度”或“規章”的申請要件且有急切需要支援的家庭作個別審批。此外,“制度”亦設有例外情況條文,年滿六十五歲或屬長期無工作能力的援助金受益人,倘其於最近五年內未曾被中斷援助金的給付,在作出個人聲明或遞交相關文件申請,經審批後,可選擇返回內地生活,相關的經濟援助並不會因此而取消。
二〇年底,政府推出“照顧者津貼先導計劃”,目的是在現有的福利與照顧及支援服務的基礎上,為照顧者家庭提供多一項經濟補助,表達社會對有關家庭的關懷和支持。倘照顧者家庭的經濟不足以應付基本生活需要,均可依法申領經濟援助。
轉載自澳門日報